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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9浏览次数:[]

各培养单位(学院):

为进一步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广师大〔20252号)附件1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人员变动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现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整。现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要求(详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六条)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建原则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学院成立。主席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无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副主席由分管本科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等组成,无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委员由专业负责人、系主任及教授代表等组成。

二、关于涉及多学院学点分委员会的组建

涉及多个学院的一级学科点或专业学位点,由牵头学院按照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推荐成立分委员会。主席由牵头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名额为12名;委员由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及导师代表等组成。

三、关于人员数量及人选确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一般不超过9人,特殊情况须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委员名单须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报送要求

请各学院于2026922日前,将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纸质稿及电子稿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

联系人:李老师、杨老师;联系电话:38813823


附件

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研究生院
202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