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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2019级工程硕士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1浏览次数:[]

各硕士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制定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及说明的通知》(学位办[2018]14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我校须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自2019级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对象

我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二、主要修订内容

1、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少于24学分。公共必修课新增《工程伦理》(1学分)。课程学分按16学时计一学分原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2、专业实践

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不具有2年企业工作经历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年。非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任务开展。

3、其他

培养方案中的其它内容,如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导师指导、学位论文、论文评审与答辩、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要求及表述参照《关于转发<关于制定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及说明的通知》(学位办[2018]14号)(附件1)、工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解读概览》(附件2)进行修订。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程序

(一)组织领导

各硕士点应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确保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工作程序

1.各硕士点工作小组按照公开、民主的原则开展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广泛听取本学科导师、任课教师及相关研究生的意见,形成培养方案初稿,并组织相关课程主讲教师完成教学大纲的编写。

2.各硕士点将制订的培养方案初稿进行外审。  

3.各工作小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培养方案调整,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所在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填写附件3)。

5.各硕士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在终稿上签名并加盖各硕士点公章及附件3于320日前报研究生处(电子版发至15409821@qq.com)。

6.研究生处按照规范的要求对培养方案进行审审查,提交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通过。

 

五、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老师 杨老师(研究生培养科)

联系电话:020-38257203    

电子邮箱:15409821@qq.com